102年4月29日實施新增暨修訂考題(法規是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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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2年4月29日實施新增暨修訂考題(法規是非)
2015-08-08
- (O)尊重生命是駕駛道德最重要的一點,我們開車時要處處顧到行人,尤其應該注意讓老弱婦孺身心障礙者優先通行。
- (O)汽油著火時,應用滅火器、泥沙或用水浸濕棉被、衣服覆蓋撲滅。
- (X)看見前面車禍有人受傷,沒有人管,我自己要趕路,明明看(聽)到受傷的人在慘叫,也只有不管。
- (O)行車起駛、換檔、轉彎或煞車,都應顧及乘客的安全和舒適,還要注意路上車輛及行人的安全。
- (O)發現乘客遺留財物在車上時,應立即送還失主或送往最近之警察單位招領。
- (O)不肇事,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行車安全的主要條件。
- (O)汽車裝載貨物必須綑紮穩妥,是車主及駕駛人的責任,也可降低發生危險的機率。
- (O)轉向未先顯示方向燈、未注意後方來車等均是車輛轉彎肇事的主要原因。
- (O)汽車不得有車身破損、鬆動或車門不能關閉的情形。
- (O)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,後車駕駛人須隨時注意前車之動向,並應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。
- (O)駕駛執照失效,應即繳回公路監理機關。
- (O)駕照遺失或損毀時,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補發或換發。
- (O)小貨車必須附載隨車作業人員者,除駕駛人外,不得超過2人。
- (X)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,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、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、通話、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,處新臺幣1,000元罰鍰。
- (O)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,除擬超越前車外,後車與前車之間,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。
- (O)汽車行駛於劃有路面邊線之單行道上,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,不得駛出路面邊線。
- (O)在單一車道的橋樑上及隧道內,不得會車。
- (O)在倒車時,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,謹慎緩慢後倒,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。
- (O)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,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。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。
- (X)為了緊急事情趕路,可以跟在執行公務的消防車或警備車後面行駛。
- (O)在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,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,不得左轉。
- (X)在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,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,不得右轉。
- (O)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,應減速慢行,在行人穿越道上有人穿越時,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。
- (X)在行人穿越道上,有人穿越時,汽車仍可慢行通過。
- (O)行近鐵路平交道遮斷器已開始放下,或看守人表示停止,應即暫停。
- (O)汽車在設有彎道、狹路、坡路、單行道標誌等路段,不得倒車。但因讓車、停車或起駛有倒車必要者,不在此限。
- (X)夜間將車輛停放在無燈光設備及照明不清之道路時,亦不必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。
- (O)已領有大客車駕照者得駕駛大貨車、代用大客車、大客貨兩用車、曳引車、小型車及輕型機車。
- (O)已領有大貨車駕照者,得駕駛小型車及輕型機車。
- (O)違反處罰條例之受處罰人不服處罰之裁決者,應以原處罰機關為被告,逕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。
- (O)持有職業駕駛執照未滿60歲之駕駛人,應自發照之日起,每滿3年審驗1次。
- (O)汽車駕駛人聞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備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跟隨車後急駛處以罰鍰,並吊扣駕駛執照3個月。
- (O)汽車行駛於非高、快速公路之ㄧ般道路上,汽車駕駛人、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1,500元罰鍰。
- (O)汽車駕駛人於開車時,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、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、通話、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,處新臺幣3,000元罰鍰。
- (O)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,其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,處新臺幣15,000~90,000元罰鍰,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。
- (X)繞行圓環迴車太麻煩,為了方便可以逕行迴車,反正不會被罰款及違規記點。
- (O)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途中,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,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。
- (X)高速公路上設有快、慢車道、行人穿越道及斑馬線。
- (X)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車時,如錯過了出口交流道,就應立即倒車或迴轉駛回原出口位置。
- (X)汽缸總排氣量超過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,其性能好,駕駛人駕駛技術優良,可以在任何路段及時段的高速或快速公路行車。
- (X)在高速行車狀況下,駕駛人視覺與平時一樣,沒有一點影響。
- (O)在高速行車狀況下,輪胎易生高熱及波狀變形,需要胎紋深度充足、胎壓正常之輪胎,防止輪胎爆破。
- (O)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途中若突然故障,應注意四周車輛動態,並先顯示方向燈滑離車道,逐漸減速駛進路肩,並在車後50 -100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,方向燈改為危險故障警示燈。
- (O)貨車裝載整體物品之寬度超過車身寬度,應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。
- (O)大貨車裝載整體物品後,高度超過4公尺 者,應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。
- (O)汽車在道路行駛途中,不得驟然減速或任意變換車道。
- (O)汽缸總排氣量未滿550立方公分之機車不得行駛高速公路。
- (O)汽車行駛於道路上,其駕駛人、前座及小型車後座乘客,均應繫安全帶。
- (X)汽車車身、引擎、底盤、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時,不需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臨時檢驗。
- (O)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,紅燈右轉者,處新臺幣600~1,800元罰鍰。
- (O)年滿60歲職業駕駛人,應每年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作體格檢查一次,並經醫師依合格標準規定判定符合標準者,始准繼續換領職業駕照。
- (O)機車、小客車、小客貨兩用車及小貨車所有人,應繳交車輛製造廠、代理商或進口商出具,經內政部認可,施加於車輛特定零組件之防竊辨識碼完工證明文件,始得申請新領牌照登記。
- (O)在高速公路接近收費站區之路面繪有”電子收費”、”ETC”等字樣及白色指引箭頭者為電子收費車道。
- (X)汽缸總排氣量 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,可於同車道併駛或超車。
- (O)汽缸總排氣量 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,應配戴安全帽,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式或露臉式。
- (O)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,應妥為檢查車輛其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得不足1公釐 。
- (O)汽缸總排氣量 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高、快速公路,應全天開亮頭燈。
- (O)避免碰撞的準則為保持安全跟車距離。
- (O)發生肇事的主因為跟車太近、任意超車、任意變換車道、搶道轉彎、開快車搶時間。
- (O)汽車行近交岔路口前,在遠方見到行車管制號誌燈已轉為紅燈,應考量車速與車距,不任意踩油門或煞車踏板,儘量讓車輛自行滑行前進,以便節省油耗,達到節能減碳的效果。
- (O)汽車除按規定接受監理單位指定之檢驗外,並應依原廠規定時間或里程實施保養及檢修。
- (O)檢查煞車總泵之油量不足時,應補充煞車油。
- (O)儀錶板上的「里程表」,係紀錄汽車所行駛的總里程數。
- (O)使用擋風玻璃噴水器,如儲液桶內無水時,易損壞噴水器馬達,若撥動雨刷,易刮壞擋風玻璃,損壞雨刷片。
- (O)新車在各項機件磨合時期內,要避免高速行駛與緊急煞車。
- (X)取得學習駕駛證,可以在任何道路行駛。
- (O)設有禁止停車之標誌、標線路段,如無其他標誌、標線規定,夜間8時以後至隔日清晨7時以前可以停車也可以臨時停車。
- (X)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,轉彎車可先轉彎。
- (X)前方有執行任務之救護車行駛,因趕時間,可以超越它行駛。
- (X)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50立方公分以上未滿550立方公分大型重型機車行駛路權比照小型汽車,可行駛高速公路、快速公路。
- (O)執法人員於攔檢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、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、通話、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時,應以不妨礙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為原則,必要時可以錄影或照相採證方式辦理。
- (O)執法人員於攔檢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、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、通話、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時,應以不妨礙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為原則,必要時可以錄影或照相採證方式辦理。
- (O)吸食毒品、迷幻藥、麻醉藥品及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或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。
- (O)汽車在高速或快速公路之隧道內行駛,發生故障時,應開啟危險警告燈,並在後方100公尺 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,且利用緊急電話或手機通報管理單位。
- (O)高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。快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所轄縣、市政府警察機關或內政部警政署指定之警察機關處理。
- (O)假設欲行駛之路段將封路封橋,應配合公路人員指揮,只出不進,儘速駛離該路段,不任意逗留。
- (O)雨天行駛山區道路應隨時收聽警察廣播電台,留意路況資訊,提高警戒,注意四周狀況,勿行駛危險路段。
- (O)汽車起駛前應關閉駕駛人視線範圍內之娛樂性顯示設備。但提供行車輔助顯示,不在此限。
- (X)汽車行駛於道路,駕駛人觀看行車輔助顯示並不違規,所以一邊開車一邊操作行車輔助顯示,也不違規。